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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學堂第5期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廉政指引」 本案雖然係辦理第 2 次公開招標,然招標文件於公開招標「公前」仍應保密,A 於「公告前」將採購數量告知乙廠商,雖然此一採購數量於第1次公開招標時已經公開了,然第2 次公開招標既是招標程序,仍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的適用,A 恐涉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此的結果雖然未盡合理)!機關為避免再度流標,通知甚至拜託廠商投標,切記應於招標「公告後」始可通知廠商,才不會因疏忽而身陷洩密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