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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學堂第2期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工程法律學堂第2期 廠商未於影響工程施工之事故結束後依契約規定期限通知機關或申請展延工期之效果

廉政指引

類似爭議,法院實務見解雖多認該等契約條款之目的,應係為避免將來就逾期完工事由是否符合契約所定展延工期事由舉證之困難及舉證責任分配,亦即廠商如未即時聲請,即可能受證據滅失或舉證困難等不利益。因認該等契約約定 非屬逾期失效規定,而僅為促使廠商從速聲請之意。為免發生不可歸責於廠商而得申請展延工期之事故時,廠商未依期限通知機關或申請展延工期而衍生是否展延工期爭議,本處履約管理或監造同仁於事故發生後,宜善意提醒廠商於期限內通知或申請展延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