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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辦理情形為何?

    「臺中市烏日前竹區段徵收工程」開發面積為106.43公頃,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協助辦理專案管理。該開發區工程分為圍籬標、第一標、第三標、第二標及第四標合併工程等4個標案,其中圍籬標及第一標(包括中繼宅、安置街廓及代辦台電69KV下地工程)均已完工驗收合,第三標已於110年2月22日開工,預定112年9月27日完工、第二標及第四標合併工程已於110年2月17日開工,預定113年10月31日完工。

  • 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辦理測驗應遵循事項為何?

    依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專業訓練應遵循下列事項:一、測驗開始前90分鐘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下載測驗試題。二、測驗前應於板書書寫測驗場次編號、日期、時間、人數、禁止事項及離場限制等資訊,並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三、測驗前應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四、測驗過程應公正監試,不得有擅離職守或處理非測驗事務等未盡責情形。五、辦理測驗應按測驗開始、結束前10分鐘及結束時響鈴。六、辦理測驗應依受測人員名冊及經認可之測驗場地座位與試卷編配表配置各受測人員應試試卷。七、測驗結束後90分鐘內應核實完成閱卷作業並公布成績。八、測驗閱卷後試卷應完整彌封並由工作人員簽章保管。

  • 目前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辦理情形為何?

    本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廠商於111年3月19日起開始履約,基本設計成果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4月12日審議通過,正辦理細部設計作業,預計7月上旬完成;水土保持計畫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12年4月28日審查結果原則可行。另為辦理區內所有權人搬遷後工地管理,已於112年5月1日起配合辦理先期圍籬工程,進行圍籬施工及區內保全巡邏工作。

  • 哪些機構、團體可以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專業訓練?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2條及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機構、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一、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二、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同業公會。三、其他經登記或立案滿3年之不動產經紀相關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惟前項第2款及第3款之機構、團體應通過勞動部所定訓練品質規範評核。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混凝土矩形溝內側頂面為何設置圓弧形?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常於混凝土矩形溝內側頂面設置圓弧形狀的導圓角(半徑約2公分)取代原本直角形狀,除可減小農民進出農田時不小心碰撞矩形溝造成的傷害外,也有整齊美觀的效果。

  • 農地重劃區農路T字型交叉處是否有設置護欄?

    考量用路者安全,農地重劃區農路T字型交叉處需設置混凝土塊狀護欄,該護欄尺寸採長1公尺、高0.45公尺、間距0.6公尺為原則。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給水及排水U型溝均設置止水帶之目的為何?

    給水U型溝設置伸縮縫及止水帶係為避免溝內水源流失,而排水U型溝設置伸縮縫及止水帶,主要係避免農田蓄水流失及農路路基淘空致路面坍陷,影響行車安全。

  • 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涉有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的情況有哪些呢?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5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二、參訓人員所領第9條第1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不實。
    三、參訓人員未依第9條第2項簽到退,仍發給同條第1項證明書。
    四、未依第11條規定建檔或保存。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抽查。
    六、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5款情事之一。
    七、依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3條或第14條規定於最近2次認可期間違規記點累計達5點以上。但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其違規記點自認可後重新起算。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前項第2款或第3款情事者,其所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書應予註銷。
    經廢止認可資格之機構、團體,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用地,如有民眾地上物占用之情形,處理方式為何?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用地範圍內(權屬為公有土地),如有民眾地上物(例如抽水機房、圍牆等)占用之情形,將由主辦機關及當地公所勸導民眾自行拆除並取得無償拆遷同意書。

  • 中央主管機關如何瞭解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及測驗之執行狀況?

    依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有關訓練計畫及測驗之執行狀況,該機構、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