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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辦理情形為何?

    「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開發面積為106.43公頃,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地政局,委託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專案管理。該工程分為第一標、第三標、第二標及第四標合併工程等3個標案,其中第一標(包括中繼宅及安置街廓)已完工驗收,第三標於110年2月22日開工,預定113年9月13日中午12時完工,第二標及第四標合併工程於110年2月17日開工,預定114年10月5日完工。

  •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執行情形?

    本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開發由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負責執行,並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作業,目前已執行9件工程標案,包括第1至6標、第8標、第10標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均已陸續竣工;其餘2件工程標案尚未完工,分別為(1)第7標工程,已於112年9月20日開工,工期734日曆天,預計114年12月15日完工,預估115年5月31日前完成工程驗收並點交予桃園市政府接管。(2)第9標工程,已於111年8月1日開工,總工期1,377日曆天,其廢棄物清理部分已於112年5月22日完工,聯外排水路工程預定115年5月8日完工,預估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驗收並點交予桃園市政府接管。

  • 有關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依規定有何施工監督作為?

    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及25條之1規定,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施工監督事項如下:
    (1)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內容監造及檢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表,留供備查。
    (2)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17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3)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期間,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按週於次週週三起,至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報前1週監造紀錄及按月於次月5日前,填報前1個月監造月報表。

  • 目前土城司法園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辦理情形為何?

    為辦理區內所有權人搬遷後工地管理,已於112年5月1日起配合辦理先期圍籬工程,進行圍籬施工及區內保全巡邏工作,並於113年2月29日竣工;公共工程部分,已於113年3月1日開工,預計116年8月2日完工。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各地方政府公、自辦土地開發工程督導依據為何?

    依據內政部104年5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4128號函核准「各直轄市、縣(市)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工程督導實施計畫」辦理。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名稱中,括號內的數字意義為何?

    因早期農地重劃面積較大,現更新改善計畫考量經費,致需分期分區進行,以雲林縣北港(四)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為例,北港是農地重劃區區名,而"四"代表北港早期農地重劃區內第4期之更新改善工程,第1期至第3期已分別於民國77年、88年及93年辦理完竣。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排水路滲水設施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排水路渠底每6公尺設置1處滲水設施(長4公尺、寬0.3公尺,間隔2公尺),內鋪設碎石濾料;倘排水溝側牆高於1公尺,為免影響結構穩定,則改為每隔1公尺設置PVC(直徑15公分,長20公分)管取代。

  • 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應包括哪些課程?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7條規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民法、土地法規及相關稅法。
    二、不動產權利移轉、使用限制相關法規及實務。
    三、不動產交易相關契約書及經紀實務。
    四、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
    五、其他與不動產有關之課程。

  • 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涉有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1點的情況有哪些呢?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3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1點:
    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14條第2款情形。
    二、未以第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登載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資訊對外廣告或招生。
    三、未依第8條第3項規定期限登載參訓人員名冊或時數。
    四、違反第10條第2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或未核實記載。
    五、違反第10條第3款規定未核實註記缺課。
    六、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5款情事之一。

  • 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涉有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3個月,並記違規點數2點的情況有哪些呢?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4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3個月,並記違規點數2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15條第1項第1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10條第1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10條第4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4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