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110年4月29日經授水字第11000584230號函釋:
1.農地重劃增設或變動之農地重劃區內相關排水路,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水利主管機關確認未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得依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新增為農路、給排水路等工程設施實際變動範圍是否達2公頃以上,作為是否需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
2.農地重劃工程倘涉及改變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或下游匯入區域排水位置,則以農地重劃計畫書所載實施農地重劃面積是否達2公頃以上,作為是否需辦理出流管制之土地開發利用面積計算標準。
3.土地開發利用面積,依照「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