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5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二、參訓人員所領第9條第1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不實。
三、參訓人員未依第9條第2項簽到退,仍發給同條第1項證明書。
四、未依第11條規定建檔或保存。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抽查。
六、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5款情事之一。
七、依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3條或第14條規定於最近2次認可期間違規記點累計達5點以上。但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其違規記點自認可後重新起算。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前項第2款或第3款情事者,其所核發之專業訓練時數證明書應予註銷。
經廢止認可資格之機構、團體,3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