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涉有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1點的情況有哪些呢?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3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1點:
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14條第2款情形。
二、未以第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登載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資訊對外廣告或招生。
三、未依第8條第3項規定期限登載參訓人員名冊或時數。
四、違反第10條第2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或未核實記載。
五、違反第10條第3款規定未核實註記缺課。
六、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5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