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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地重劃區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何辦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其評估事項有哪些?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8條及勘選市地重劃地區評估作業要點規定 ,主管機關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下列事項加以評估: 一、都市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三、地區發展潛力。 四、人口成長情形與建地需求量。 五、地區現況。 六、重劃後地價預期增漲幅度。 七、財務計畫。 八、其他特殊事項。

  • 請問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 都市計畫樁之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鄉街、鎮、縣轄市計畫除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者,由鄉、鎮、 縣轄市公所測定外,由縣政府測定之。 二、市計畫由直轄市、市政府測定。 三、特定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測定。 前項第1款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測定者,必要時得由縣政府測定之。 第1項第3款特定區計畫之樁位,必要時得由特定區管理機關測定之。

  • 測量作業所採用的單位為何?

    一、長度:公尺。 二、高度:公尺。 三、角度:採用三百六十度制。(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5條)

  • 有關機場捷運A7合宜住宅周邊道路、人行道、路燈及公園設施等如有破損或故障情形發生,應如何通知政府機關儘速修復?

    有關合宜住宅周邊公共設施屬本處辦理「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二標」施工範圍,該標案已於106年7月6日驗收合格並移交維護管理單位,故合宜住宅周邊道路、人行道、路燈及公園設施等如有破損或故障情形發生,請儘速通知桃園市政府(電話:1999專線)及龜山區公所(電話:03-3203711)派員維護或修復。

  •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機場捷運A7站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執行情形?

    本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開發由本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負責執行,並委託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作業,目前已執行9件工程標案,包括第1至6標、第8標、第10標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均已陸續竣工;其餘2件工程標案尚未完工,分別為(1)第7標工程,已於112年9月20日開工,工期734日曆天,預計114年9月22日完工,預估115年3月31日前完成工程驗收並點交予桃園市政府接管。(2)第9標工程,已於111年8月1日開工,總工期1,377日曆天,其廢棄物清理部分已於112年5月22日完工,聯外排水路工程預定115年5月8日完工,預估115年9月30日前完成工程驗收並點交予桃園市政府接管。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可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為多少?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而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1.5倍為原則。」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需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或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之農村社區為何?

    1.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2.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0.5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5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15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50人以上之地區。
    但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0.3333公頃、戶數以10戶、人口數以33人以上認定之:
    (1)農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20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2)原住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25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3.另為結合農村再生政策,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

  • 何種情形可以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1. 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2.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3.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4. 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