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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種情形可以辦理農地重劃?

    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如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就轄區內之相關土地勘選為重劃區,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農地重劃:
    一、耕地坵形不適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灌溉、排水者。
    二、耕地散碎不利於擴大農場經營規模或應用機械耕作者。
    三、農路、水路缺少,不利於農事經營者。
    四、須新闢灌溉、排水系統者。
    五、農地遭受水沖、砂壓等重大災害者。
    六、舉辦農地之開發或改良者。
    農地重劃區之勘選,應兼顧農業發展規劃與農村社區建設,得不受行政區域之限制。

  • 農地重劃區耕作版橋設置原則為何?

    依據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第7條規定如下:
    跨越給水或排水路之耕作版橋,其寬度以4公尺及相鄰耕地坵塊得共用一座版橋為原則。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是否貴處主辦計畫?

    本計畫經費預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其於計畫執行及管考則由地政司中部辦公室,依計畫提報程序應先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勘,再由地政司中部辦公室辦理複勘,最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

  •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已完工之公共設施驗收進度為何?

    機場捷運A7站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涉公共設施已完工標案計有第1至6標、第8標及監控中心新建工程等8案已竣工,除第6標工程正辦理驗收程序外,其餘標案工程均已驗收完成。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如何處理?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監造機關(單位)是否為貴處?

    監造機關(單位)系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監造或委外辦理,若地方政府委託本處協助辦理監造,本處將於評估人力許可後與地方政府進行協商,經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後,即能協助辦理監造作業。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排水路容許流速為何?

    為使排水渠道不被沖刷與淤積,須有容許流速之限制,容許最大流速需視溝面工材料而定。至於容許最小流速,於小水路者須在0.45 m/sec以上,於大水路者須在0.6 m/sec以上。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採用生態或綠色工法有哪些?

    依據行政院98年12月15日修正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落實節能減碳執行方案規定,本更新改善工程經費至少要有10%的比例用於綠色能源或綠色工法,因本工程無使用綠色能源,故綠色工法的費用須佔總工程經費10%,本工程使用的綠色工法有:農路路側植栽(綠化)、渠底滲水設施(涵養水源)、給水溝含止水帶(保水)、鋪設碎石級配無AC(廢棄物減量)等等。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名稱中,括號內的數字意義為何?

    因早期農地重劃面積較大,現更新改善計畫考量經費,致需分期分區進行,以雲林縣北港(四)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為例,北港是農地重劃區區名,而"四"代表北港早期農地重劃區內第4期之更新改善工程,第1期至第3期已分別於民國77年、88年及93年辦理完竣。

  •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在規劃階段,為何要召開地方說明會?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召開先期規劃地方說明會之目的為廣納當地民眾意見,回饋計畫規劃內容 ,並向民眾及相關單位宣導施工中應配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