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原則: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辦理
(1)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若發生無法退還時,受贈之日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 因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公務禮儀。
- 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