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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不得申請設置地區?

    依民國96年3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二、收容處理場所不得申請設置地區如下,但經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勘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1. 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
    2.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定範圍內。
    3. 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編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 有關市地重劃完成之日如何認定?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與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請託關說有何不同?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已於101年9月7日生效。其與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同之處如下:

    1. 適用規範對象不一樣:本要點除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外,亦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2點)。
    2. 除外行為不列入規範:對於因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明定非屬本要點規範行為(第4點)。
    3. 用途不同: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查考、抽查及篩選分析(第6、7、8點)。
    4. 懲處對象明確:前述適用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懲處相關人員(第9、10點)。
    5. 公告登錄資料及受懲戒名單規定不同:本要點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第12點第1項)。
    6. 登錄資料應否妥善保管不同:本要點規定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第12點第2項)。"

  •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是否僅依據101年9月7日施行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處理即可,無需再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1. 規範對象遇有「請託關說」時,可先檢視事件內容,如涉有符合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時,受理登錄人員應依規定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登錄。
    2. 如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未能判定有無符合或雖不符合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惟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時,可依倫理該規範第11點規定辦理登錄,但無需登錄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

  •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全部對外公開?

    1. 請託關說事件係為本人或他人針對特定事件所提出之請求,故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舉之「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所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而應適時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僅部分對外公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公開事項,包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並非全部請託關說登錄資料皆對外公開。

  • 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是否為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規範對象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7月1日訂定「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2. 第32點亦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據「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
    3. 依據前述規定及釋例,有關「技工」、「工友」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因此非「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

  • 公務員對於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該如何處理?

    處理原則: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辦理
    (1)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若發生無法退還時,受贈之日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因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公務禮儀。
    2. 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 請託關說與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人民有陳情、請願之權利,當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均可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行為,如屬上述條件之為民服務,與請託關說違反法令與不當影響特定人權利義務之行為有別。

  • 立法委員為民服務所提陳情等事項,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定之請託關說行為,需否登錄建檔?

    1. 依據本要點第3點規定,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向本要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2.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有議案審議、聽取報告及質詢、文件調閱處理、審查行政命令、審查請願文書等權限;基此,立法委員因服務選民,轉達民眾的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是依法執行其職務,依遊說法第5條規定,此種依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方式所為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不適用遊說法規定。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是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的行為,即不適用本要點規定,非屬請託關說之行為;公務員受理這類立法委員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事項,即應依有關處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如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處理,毋須辦理請託關說登錄。
    3. 公務員對於立法委員因選民服務轉達民眾之陳情、請願或建議等事項,經衡酌符合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等,自應依法行政據以辦理;若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則亦應明確告知立法委員法令依據,讓立法委員充分瞭解;如立法委員仍執意要求者,恐有違法之虞,公務員自應依據本要點辦理登錄。

  • 正常社交禮俗有無較具體之標準?

    1、明確之具體標準:
    (1)法令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2)標準態樣: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態樣,遇有受贈之財物,能知所因應及進退。
    2、訂定目標在於引導公務員能廉潔自持: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全體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