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已於101年9月7日生效。其與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同之處如下:
- 適用規範對象不一樣:本要點除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外,亦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2點)。
- 除外行為不列入規範:對於因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明定非屬本要點規範行為(第4點)。
- 用途不同: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查考、抽查及篩選分析(第6、7、8點)。
- 懲處對象明確:前述適用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懲處相關人員(第9、10點)。
- 公告登錄資料及受懲戒名單規定不同:本要點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第12點第1項)。
- 登錄資料應否妥善保管不同:本要點規定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第12點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