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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臺南市第六期新營區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工程何時完工

    臺南市第六期新營區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工程已於107年1月12日開工,預計108年3月中旬前完成。(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 自辦市地重劃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於總工程進度達多少百分比時,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核。

    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2 條規定,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應分別於總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五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核。(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 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不得申請設置地區?

    依民國96年3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二、收容處理場所不得申請設置地區如下,但經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勘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1. 重要水庫集水區、河川行水區域內。
    2.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自來水水源取水體水平距離一定範圍內。
    3. 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編應保護、管制或禁止設置者。

  • 有關市地重劃完成之日如何認定?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所稱重劃完成之日,係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之日。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與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請託關說有何不同?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將請託關說制度化、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特訂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已於101年9月7日生效。其與現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不同之處如下:

    1. 適用規範對象不一樣:本要點除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外,亦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第2點)。
    2. 除外行為不列入規範:對於因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明定非屬本要點規範行為(第4點)。
    3. 用途不同:各機關應將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資料逐筆建檔,每月循級陳報中央二級機關政風機構彙整轉法務部廉政署辦理查考、抽查及篩選分析(第6、7、8點)。
    4. 懲處對象明確:前述適用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如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懲處相關人員(第9、10點)。
    5. 公告登錄資料及受懲戒名單規定不同:本要點就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規定公開於資訊網路(第12點第1項)。
    6. 登錄資料應否妥善保管不同:本要點規定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第12點第2項)。"

  •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是否僅依據101年9月7日施行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處理即可,無需再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1. 規範對象遇有「請託關說」時,可先檢視事件內容,如涉有符合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時,受理登錄人員應依規定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登錄。
    2. 如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未能判定有無符合或雖不符合查察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惟符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時,可依倫理該規範第11點規定辦理登錄,但無需登錄於請託關說登錄作業系統。

  •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是否全部對外公開?

    1. 請託關說事件係為本人或他人針對特定事件所提出之請求,故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所列舉之「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亦非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所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而應適時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2.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僅部分對外公開,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各機關應公開事項,包括請託關說事件登錄之統計類型、數量及違反本作業要點受懲戒確定之人員姓名、事由,並非全部請託關說登錄資料皆對外公開。

  • 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是否為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規範對象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7月1日訂定「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2. 第32點亦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據「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
    3. 依據前述規定及釋例,有關「技工」、「工友」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因此非「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

  • 公務員對於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該如何處理?

    處理原則: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辦理
    (1)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若發生無法退還時,受贈之日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因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公務禮儀。
    2. 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 請託關說與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人民有陳情、請願之權利,當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均可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行為,如屬上述條件之為民服務,與請託關說違反法令與不當影響特定人權利義務之行為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