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督工」全銜稱為全民監督公共工程。 藉由全民監督之概念,以民間力量監督政府施政,協助政府部門及早發現相關缺失,並謀求改善,可彰顯政府重視民眾心聲,共創優質公共建設之決心。
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採購法第39條)或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法第40條)。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測定機關繳納複測費用,申請複測。 前項複測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公私機構因建設需要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由該施工單位洽樁位管理維護機關同意,並向樁位測定機關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後,始可移動、挖除或覆蓋。在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維持樁位之功能,施工完竣後,由施工單位函請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樁位測定機關將樁位重建完成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前項工料費用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一)免付費通報專線0800-009-609。 (二)透過網路通報系統,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 (三)利用手機下載全民督工App來進行通報。
(一)檢舉不法案件:依法務部檢舉不法專線(0800-024-099)程序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令疑義:政府採購法諮詢專線(02-8789-7650)。 (三)建築管理:如建照、違章查報、既成巷道認定等,逕洽所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四)民間工程:逕洽所在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五)一般道路缺失通報與查詢,請洽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 (六)非施工中之公共工程範圍的環境髒亂,請逕洽各縣市政府。
直線之計畫道路,因其兩側建築物之偏差,導致中線發生偏差時,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8條規定,其偏差實地在十五公分以內者,視為無誤。
依105年4月12日修正發布之「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3款規定,道路中心椿,以採用相交道路中心線之交會點定位為原則,如不同方向之交會點在2點以上,彼此之距離在30公分以內者,取其平均值。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都市計畫樁因地形地物之阻礙無法到達或樁點極易損毀者,得設置虛樁,僅測定坐標,不埋設標石,並應在附近適當地點設置副樁以指示其位置。但情況特殊者,得免設置副樁。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 三、審核經費收支。 四、監察財務及財產。 五、其他依權責應監察事項。 (主管單位: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