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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市地重劃地區政府可否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

    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限制: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惟下列非含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1. 土地繼承登記。
    2. 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法令解釋及說明需另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

  • 市地重劃工程施工中需協調辦理之作業有哪些?

    1. 施工檢驗:施工檢驗須依據核准之作業程序及圖說、規範等規定辦理,在施工時會同相關單位至施工地點 抽樣試驗,以確保良好品質。
    2. 材料設備檢驗:廠商擬使用之材料設備,應依規定送審合格,始得進場及施工,監造單位查證廠商是否依契約規定與其品質計畫所承諾之檢查頻率抽樣試驗,其目的在確認廠商品質管制的成效。
    3. 重要結構物之定位檢測:檢測前提送測量檢驗紀錄表,協調預約時間會同檢測。測量檢驗成果經簽認方可繼續進行施工。
    4. 阻礙因素排除:工程範圍內影響施工之未拆遷戶、管線遷移、文化遺址、都市設計變更等,需與相關單位互相配合協調,以促進工程順利推動。

  • 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工程之流程為何?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辦理流程說明如下:

    1.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2.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3.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4.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5.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6. 地籍登記
    7. 交接及清償
    8. 財務結算

  • 請問何為抵費地?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物有那些?

    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

  • 重劃地區範圍邊界劃定原則為何?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下列原則劃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
    二、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三、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地區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其經依同辦法第8條評估實施市地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檢討都市計畫後再行辦理重劃。

  • 市地重劃區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何處理?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市地重劃區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 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為何?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成立重劃會。
    六、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七、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八、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九、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申請地籍整理。
    十一、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二、財務結算。
    十三、撰寫重劃報告。
    十四、報請解散重劃會。
    (主管機關:內政部)

  • 何謂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年3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 何謂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