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辦理流程說明如下: 重劃地區之選定與公告禁止事項 重劃計劃之擬訂、核定及公告通知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地籍登記 交接及清償 財務結算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辦理流程說明如下: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指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於重劃負擔總費用已清償之原則下,辦理公開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重劃地區範圍應儘量配合都市計畫之閭鄰單位辦理,其邊界並應依下列原則劃定: 一、明顯之地形、地物。 二、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 三、計畫道路中心線。但路寬在八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地區,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以都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地區為重劃地區範圍,並得依都市計畫劃定之開發分區辦理市地重劃;其經依同辦法第8條評估實施市地重劃確有困難者,應檢討都市計畫後再行辦理重劃。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市地重劃區經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建後,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其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 二、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應通知其停工。但可改善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其經通知停工仍不停工或逾期不為改善者,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並對繼續施工建築部分之拆除不予補償。
一、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二、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 三、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重劃計畫書之擬定、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五、成立重劃會。 六、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七、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八、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九、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十、申請地籍整理。 十一、辦理交接及清償。 十二、財務結算。 十三、撰寫重劃報告。 十四、報請解散重劃會。 (主管機關:內政部)
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民國96年3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60035196號函頒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貳、適用範圍規定: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臺南市第六期新營區長勝營區市地重劃工程已於107年1月12日開工,預計108年3月中旬前完成。(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依據「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2 條規定,工程施工期間,理事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有關施工規範辦理,並應分別於總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七十五時,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核。(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