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限制: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惟下列非含屬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
- 土地繼承登記。
- 建物及其基地登記。
三、因抵繳遺產稅土地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
四、因強制執行、土地徵收或法院判決確定,申請登記。
五、共有土地因實施耕者有其田部分徵收放領,辦理持分交換移轉登記。
六、申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
七、抵押權讓與登記。
八、實施重劃本身所必要之作業。(法令解釋及說明需另洽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