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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機關編制內之「技工」、「工友」是否為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規範對象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4年7月1日訂定「工友管理要點」第2點,明定工友係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2. 第32點亦規定,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依據「各級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
    3. 依據前述規定及釋例,有關「技工」、「工友」乃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因此非「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之適用對象。

  • 公務員對於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該如何處理?

    處理原則: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及第5點辦理
    (1)原則: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機關首長及知會政風機構;若發生無法退還時,受贈之日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2)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1. 因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公務禮儀。
    2. 長官對部屬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3.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
    4.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新臺幣3,000元)。

  • 請託關說與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人民有陳情、請願之權利,當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均可向主管機關表達意見之行為,如屬上述條件之為民服務,與請託關說違反法令與不當影響特定人權利義務之行為有別。

  • 立法委員為民服務所提陳情等事項,是否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定之請託關說行為,需否登錄建檔?

    1. 依據本要點第3點規定,請託關說係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向本要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2.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有議案審議、聽取報告及質詢、文件調閱處理、審查行政命令、審查請願文書等權限;基此,立法委員因服務選民,轉達民眾的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是依法執行其職務,依遊說法第5條規定,此種依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方式所為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不適用遊說法規定。另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規規定的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是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的行為,即不適用本要點規定,非屬請託關說之行為;公務員受理這類立法委員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事項,即應依有關處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如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處理,毋須辦理請託關說登錄。
    3. 公務員對於立法委員因選民服務轉達民眾之陳情、請願或建議等事項,經衡酌符合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等,自應依法行政據以辦理;若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則亦應明確告知立法委員法令依據,讓立法委員充分瞭解;如立法委員仍執意要求者,恐有違法之虞,公務員自應依據本要點辦理登錄。

  • 正常社交禮俗有無較具體之標準?

    1、明確之具體標準:
    (1)法令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規定「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2)標準態樣:公務員對於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人際互動態樣,遇有受贈之財物,能知所因應及進退。
    2、訂定目標在於引導公務員能廉潔自持:
    公務員為全體國民服務,使用及分配公共資源乃基於公共信任,因此本點規範係提醒全體公務員應清廉、儉樸,重視外界觀感,以贏得尊重。

  • 本處同仁可否收受餽贈財物?

    一、餽贈者與本處有職務上利害關係部分:
    (一)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所為之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前段參照)
    (二)但有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例外可接受餽贈(第4點但書參照)。
    二、餽贈者與本處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部分:(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參照)
    (一)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可以收受。
    (二)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不可收受
    (三)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可以收受。

  • 請託關說事件中被請託關說者需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此3日內應如何計算?

    一、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二、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四、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二、為便利「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規範對象之登錄作業,除參採行政程序法始日不計之規定外,休假日亦不計算在內,以3個工作天為計算原則。

  • 請託關說者如為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時,應如何處理?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規定:「…長官監督範圍所發之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長官所發之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是公務員對直屬長官之命令具服從之義務;如屬官認為直屬長官命令有違法時,應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規定,踐履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惟考量實務上恐發生公務人員已向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報告,而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仍維持以「非書面方式」下達違法命令時,公務人員可循本要點向政風機構登錄。
    二、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對屬官具同意調職、考(成)績等權責,故屬官受渠等請託關說時,易受升遷及考(成)績等壓力,對於請託關說事件內容有所保留,政風機構應先審酌個案情形逕行登錄作業,循級彙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慎重處理,免經單位主管或機關首長核章。

  • 請託關說登錄表受理及保管之機關(人員)為何?

    一、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二、另依據第12點第2項規定,本要點登錄資料應保存十年。是以受請託關說者完成登錄,並簽報首長核閱後,登錄表正本應留存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以備查考。

  • 行政機關(構)間之互動,是否應受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拘束?

    (一)規範目的:係為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本規範第1點參照)。
    (二)重點在於規範公務員個人行為:條文內容皆以公務員面對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兼職、出席演講等涉及公務倫理行為為中心,明定各類標準及處理方式。
    (三)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政府機關(構)間之參訪、拜會及聯誼等活動因皆係公開為之,且為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並無利益衝突之虞,故非本規範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