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餽贈者與本處有職務上利害關係部分:
(一)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指有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所為之餽贈財物,原則上應予拒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前段參照)
(二)但有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例外可接受餽贈(第4點但書參照)。
二、餽贈者與本處無職務上利害關係部分:(本規範第5點第1項第2款參照)
(一)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可以收受。
(二)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新臺幣3000元〉:不可收受
(三)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可以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