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7條規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資格取得之專業訓練應包括下列課程: 一、不動產基本法規:包括民法、土地法、土地稅法、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二、不動產經紀法規:包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機場捷運A7站開發案之興辦事業計畫、財源籌措、都市計畫擬定、山坡地範圍檢討、剩餘可建築土地處分及合宜住宅招商興建等事項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區段徵收計畫報核、產業專用區土地標售、區段徵收作業等由內政部地政司辦理,桃園市政府協助辦理;區段徵收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驗收作業,由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
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主要施工項目包括整地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污水下水道工程、共同管道工程、公共照明工程、交通工程、圍籬工程及民生管線工程等。
本區段徵收範圍開發之家庭污水處理採用與雨水分流方式規劃施設,將來家庭污水由用戶管連接至道路下專用污水管線,透過污水管線網排放至區段徵收內污水處理廠用地所設置之水資源回收中心。
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故農地重劃工程如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有前述規定之行為,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
「臺中市烏日前竹地區區段徵收工程第一標」因施作共同管道需降低地下水位,每日袪水抽水量約3,460噸,用於工地灑水及抑制揚塵約450噸,其餘導流至臨近灌溉溝渠農作;現因水情吃緊,區段徵收工程施工團隊,共商將袪水井抽出的地下水妥善儲存,提供民眾洗掃清潔使用,有效再利用水資源。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依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面積達2公頃以上之土地開發利用,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
新北市新、泰山區塭仔圳地區第二區市地重劃開發工程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專案管理機關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規劃設計及監造單位為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廠商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已於110年9月30日開工,目前辦理第2次契約變更第2次議價作業,預計於115年5月5日完工。
新北市新店十四張(B單元)區段徵收開發工程主辦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專案管理機關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規劃設計及監造單位為中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本工程目前已完成基本設計,俟都市計畫確認後進行細部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