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認可之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涉有違規,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3個月,並記違規點數2點的情況有哪些呢?
依據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第14條規定,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3個月,並記違規點數2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第15條第1項第1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登載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10條第1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10條第4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最近3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4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