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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外館處無法提供之洽助事項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係本部及駐外館處重點工作,為落實救助政策,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茲參考「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相關規定以及符合國際慣例並配合外館實務運作需要,特訂定「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實施要點」,明確規範駐外館處提供旅外國人遭遇緊急困難之協助範圍,並於該要點第七點規定:駐外館處處理急難事件時,不提供下列協助:
(一)金錢或財務方面之濟助。
(二)干涉外國司法或行政決定。
(三)提供涉及司法事件之法律意見、擔任代理人或代為出庭。
(四)代為起訴或上訴;擔任民、刑事案件之傳譯或保證人。
(五)為旅外國人住院作保。但情況危急亟需住院治療否則有生命危險,且確實無法及時聯繫其親友或保 險公司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代墊或代繳醫療、住院、旅費、罰金、罰鍰、保釋金及律師費等款項。
(七)無關急難與人身安全協助之翻譯、轉信及保管或協尋、代收、轉寄個人物品等。
(八)介入或調解民事、刑事、商業或勞資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