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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學堂第4期

  • 發布單位:政風處

工程法律學堂第4期「相同事物避免於數種契約文件中重複規定以免因規定不一致衍生履約爭議」廉政宣導資料

廉政指引 開工日及工期涉及廠商權益,為避免工期計算及逾期違約金爭議,契約宜明確約定工期、開工日、工期計算方式(日曆天、工作天或限期完工)、不計工期及工期展延事由,各種契約文件間並應前後規定一致,以避免履約爭議。< 又有無必要同時將契約書及一般條款列為契約文件?為避免不同契約文件就相同事物(如本案之開工日及工期)重複規定造成前後規定不一致或矛盾,做法上或許可只將「契約書」或「一般條款」其一列為契約文件,若有特別約定或補充約定之必要,則可列入契約條款或另以特訂條款或契約補充說明加以規定,惟仍應注意同一契約文件或不同契約文件之前後規定是否一致,以避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