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2.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0.5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5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15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50人以上之地區。
但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0.3333公頃、戶數以10戶、人口數以33人以上認定之:
(1)農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20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2)原住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25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3.另為結合農村再生政策,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