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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主管機關為何?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地區可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為多少?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6點第3款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而新增之建築用地總面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1.5倍為原則。」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是否需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或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4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設置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農村社區得設置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協助辦理農村社區更新及土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及成果維護事宜。

  •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之農村社區為何?

    1.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
    2.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農村聚落、原住民聚落,指下列範圍之土地,其合計面積達0.5公頃以上,依戶籍資料,其最近5年中每年人口聚居均已達15戶以上,且人口數均已達50人以上之地區。
    但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災區重建時,面積以0.3333公頃、戶數以10戶、人口數以33人以上認定之:
    (1)農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非原住民保留地之地區,就相距未逾20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2)原住民聚落:
    非都市土地鄉村區範圍外之原住民保留地,就相距未逾25公尺之甲、丙種建築用地邊緣為範圍。
    3.另為結合農村再生政策,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區位,須位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之地區。

  • 何種情形可以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1. 促進農村社區土地合理利用需要。
    2. 實施農村社區更新需要。
    3. 配合區域整體發展需要。
    4. 配合遭受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損壞之災區重建需要。

    依前項第四款辦理之重劃,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災區內、外擇定適當土地併同報核。必要時,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決定辦理。

  • 何種情形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對象?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重劃區內之原有社區,無須進行整體規劃及地籍交換分合,重劃後無實質改善之效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之對象:

    1. 重劃區內僅以數棟房舍、地籍完整之建物作為農村社區之基礎,而擴大周邊較大之農地。(如圖一、二)
    2. 原有社區建築用地已具有地籍方整、房舍整齊、產權單純之情形,重劃後無實質效益。(如圖三、四)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土地位置之分配方法為何?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其原有位置分配。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重劃後深度較淺或地價較低之土地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且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五、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前項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視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需多久時間才能完成重劃?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地區,需依序辦理先期規劃、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工程設計、重劃工程、測量及地籍整理等作業,完成重劃所需時間約需5至6年。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為何?

    1. 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11條:
      (1)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時,其行政業務費及規劃設計費由政府負擔;工程費由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分擔,其分擔之比例由行政院定之。
      (2)重劃區內規劃之道路、溝渠、電信電力地下化、下水道、廣場、活動中心、綠地及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認為為達現代化生活機能必要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拆遷補償費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
      (3)重劃前經編定為建築用地以外之土地,應提供負擔至少40%之土地。
    2. 依據「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分擔原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1%。

  •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能為社區帶來什麼效益?

    社區道路、排水、污水處理等均能獲得大幅改善,並增加廣場、停車場、公園等公共設施,改善社區生活環境,提昇社區居住品質,且社區街廓深度與寬度及建築基地單位大小、形式均能符合建築規格,社區土地所有權人均能擁有清楚的產權,明確的地籍,坵塊完整且面臨道路之土地,提昇土地利用價值,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可結合農村再生計畫辦理,發揮加乘之效果,達農村再生之目標。